成为了道医之后_成为了道医之后 第670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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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成为了道医之后 第670节 (第1/6页)

    ??刑法原则--划分公罪和私罪;自首减免刑罚;共犯区分首从;二罪以上俱发,以重者论;累犯加重;同居相隐;比况类推;老小废疾减免刑罚;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;同罪异罚;区分故意和过失。

    ??2、第二篇卫禁:33条,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3、第三篇职制:59条,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。

    ??4、第四篇户婚:46条,主要是户籍、田宅、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

    ??严禁脱户漏口、逃避赋役

    ??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--离婚以七出、义绝为条件;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,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。

    ??5、第五篇厩库:28条,是关于牲畜、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6、第六篇擅兴:24条,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、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7、第七篇贼盗:54条,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、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、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。

    ??以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。

    ??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。

    ??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--窃盗、强盗、监守盗

    ??严禁买卖人口

    ??8、第八篇斗讼:60条,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、申诉等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9、第九篇诈伪:27条,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10、第十篇杂律:62条,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,皆归入此篇,包括买卖、借贷、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。

    ??11、第十一篇捕亡:18条,是关于追捕逃犯、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。

    ??12、第十二篇断狱:34条,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??、唐朝的司法制度

    ??1、司法机关

    ??(1)中央司法机关--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。

    ??(2)三司推事--重大案件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。

    ??(3)地方司法机关--行政长官兼理司法。

    ??2、诉讼制度

    ??(1)管辖--根据犯罪发生区域、罪行轻重、被告身份,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。

    ??(2)起诉--举劾、告发、告诉

    ??(3)审判--以原告诉状为准;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,同时也以众证定罪;'罪从供定',但禁止任意刑讯;规定回避制度;司法官判决须'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';'服辩';司法官对于应该'言上'或'待报'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。

    ??(4)执行--徒流刑应送配所,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。

    ??3、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

    ??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。其下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。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;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,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。

    ??)以德礼为治,注重教化。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,国家则长治久安;而专以法治,救弊除害于一时,国家则会很快败亡。(2)加强立法,力求宽简。即位不久,便命大臣修订法典。武德七年颁布《武德律》,贞观十一年颁行《贞观律》。修律过程中,删繁就简,去重从轻。(3)明正赏罚,不殊贵贱。他认为赏罚之得失,关系国家的安危,必须做到'一断于律',赏不遗亲远,罚不阿亲贵。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,带头守法,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。(4)加强复核,控制死刑。贞观元年,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,首创封建法律史上'九卿议刑'制度。

    ??)主张儒法合流。他以儒家经典为依据,以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指导,对唐律条文进行疏议,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过程。(2)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。对唐律中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进行解释。。(3)主张罚当其罪。主张官吏严格依法断案,做到罚当其罪。(4)主张整肃吏治。在法律疏议中强调官吏要'导德齐礼,移风易俗'。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,论罪处罚;而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在职务内犯罪,要加重处罚。

    ??唐代外地传入的药材据汉文史料《酉阳杂俎》、《岭表录异》、《诸蕃志》、《岭外代答》及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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